想請問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的問題。 假設目前情況是這樣: 正進行勞資爭議訴訟中,先前律師提的訴之聲明主要是: 一、 確認雇傭關係存在。 二、 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25000元。 聽律師說現在已經開過幾庭了,自己查了一下庭期跟庭類, 一個月後還有一庭,是言詞辯論。 這時我想變更及追加訴求(其實之前就有跟律師提過, 但他沒回我,我怕時間過了就來不及了,所以先請教大家) 把訴之聲明變成這樣: 一、 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不變) 二、 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40000元。(從25000變為40000) 三、 自XX年XX月起,每月提撥勞工退休金6%至勞工專戶。(新增) 四、 請求損害賠償XXX萬元。(新增) 五、 聲請保全程序定暫時狀態。(新增) 請問這樣算是訴之變更還是追加? 要用什麼書狀?(準備狀、理由補充狀、聲請狀?) 上述訴求的變更、新增,請求權基礎都是基於同樣事實理由 是我後來整理的 一來一往價額差了幾百萬 想趁還來的及趕快提出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