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得復提起同一訴訟?

匿名(一般會員)
2018-11-22 05:52

甲起訴乙請求為一定之給付,經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經乙之同意,撤回起訴。後來甲復提起同一訴訟為何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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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問是「甲提起上訴,乙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經乙之同意,撤回起訴」,最接近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459條[1]
這裡要注意的是,雖然「訴之撤回,視同未起訴」:若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原告可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若於「終局判決」後始撤回起訴,原告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2]
但是就程序而言,「第二審程序」撤回會造成第一審判決確定。判決確定後如果成為「終局判決」,甲自然會受到上開規定拘束,而不能復提起同一訴訟。

這個題目似乎略有難度,建議下次可以提問更為淺顯的題目喔。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Ⅰ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Ⅲ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Ⅳ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2.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Ⅰ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Ⅱ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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