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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謂的「遺產繼承人」[1],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且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喪失繼承權事由」[2],才可以享有繼承資格。
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所以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3],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
民法所謂的「遺產繼承人」[1],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且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喪失繼承權事由」[2],才可以享有繼承資格。
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所以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3],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
本題回答僅供參考,如果是學校作業,建議您可以直接向老師討論,應該可以激發更多思考。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18),《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