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3月份發布公告,告知依照管委會例會決議事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犯罪紀錄者或是無法出示無犯罪紀錄證明者,已遷入的租客於隔年在出示其證明即可;5月份又發布公告:入住中的租客需在一周內提供良民證,否則將依規定暫停一切服務(包含通行磁卡等)。不是提供不出來,只是覺得這樣運用多數決執行部分人群歧視並且剝奪其權力非常不合理。 想請問的是: 1.管理委員會有權向承租戶要求提供良民證嗎? 2.管理委員會在去年12月才開第一次的區分 所有人會議,而我們已在去年10月份與屋主簽訂條約及入住,並且直接預繳整年份租金,不可能有欠費及變更合約問題,這項會議結果當時並未列入合約當中,難道我們不想提出良民證,就不能出入已承租社區了嗎? 3.如我們未提出良民證,管理中心暫停我的磁卡通行等等造成我的權利損失,我們可以報案提告嗎?或是如何處理呢?
因為這個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以下就相關法律知識稍微說明,具體個案的解析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例如租賃契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社區規約等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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