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員警在某天取締民眾違規,用A處罰條例(簡稱)取締該民眾違規,該民眾並無不法,民眾有提出相關證明(經第三方國家機構認證),但該員警卻執意開單,該民眾罰單最後也撤銷,而在這之前,該名員警用A法條取締其他民眾案件不只一起(跟上述請況相同)本人看到此事件因一時氣憤,,至該員警臉書文章留言:〔你這樣在家外頭胡亂開單,怎麼在自己兒子面前抬起頭來?我是你兒子都感到羞恥,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痛苦之上,兩個字送你;自私〕 本留言非意在侮辱,純粹為該民眾打抱不平,請問各位律師,此言論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 謝謝回覆。
本網站對於公然侮辱罪的分析有非常精闢到位的文章,請自行參考: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9
一般來說,「侮辱」偏向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例如:卑鄙、下流、無恥、賤人、賤貨、醜八怪、垃圾、雜種等。
實務中也有很多相關的案例,例如罵人「不要臉」、「你這畜生」、「嘴很賤」、「瘋女人」、「娘娘腔」等,刑事法院認定這些話都是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此都算侮辱。
你在該員警的臉書上指謫對方「自私」,由於臉書符合公然侮辱罪中的「公然」要件,而「自私」一詞應屬於非具體事項的指摘,且就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自私」一詞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格尊嚴及社會的評價,因此本人認為客觀上應該符合公然侮辱罪的「侮辱」的要件。
又如果你打算朝沒有公然侮辱的故意去抗辯,本人認為此舉的勝訴機率可能不大。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