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0幾年前建商於地主合蓋房子,為讓房子好賣因此在房屋旁之道路上加蓋花台,前幾年某建商為增加容積率,與地主購買既定道路地,最近建商為將既定道路地捐予政府,政府要求須拆除地方物,我方為第三手屋主(於民國85年左右購入),現建商要求我們須自行拆除歸還或價購,請問是否有其他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