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配偶是財產比較多的,生存配偶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婚姻關係中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但請注意只有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才有夫妻財產清算問題存在,這時候財產較少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一方的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2]。
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配偶各自就現存的婚後財產(不包括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在的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2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3],所以如果死亡配偶的剩餘財產遠低於生存配偶,生存配偶就無法請求。
婚姻關係中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但請注意只有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才有夫妻財產清算問題存在,這時候財產較少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一方的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2]。
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配偶各自就現存的婚後財產(不包括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在的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2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3],所以如果死亡配偶的剩餘財產遠低於生存配偶,生存配偶就無法請求。
關於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繼承權,可以進一步閱讀:
黃蓮瑛、陳哲瑋(2020),《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
王如玄(2020),《夫妻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的分配和夫妻離婚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