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亡配偶的財產遠低於生存配偶,生存配偶如何行使生於財產分配權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5-2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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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配偶是財產比較多的,生存配偶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婚姻關係中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但請注意只有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才有夫妻財產清算問題存在,這時候財產較少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一方的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2]
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配偶各自就現存的婚後財產(不包括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在的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2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3],所以如果死亡配偶的剩餘財產遠低於生存配偶,生存配偶就無法請求。
還是可以主張繼承權
因為配偶是法定繼承人[4],即使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還是可以以繼承人的身分,跟其他繼承人一起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5]


關於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繼承權,可以進一步閱讀:
黃蓮瑛、陳哲瑋(2020),《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
王如玄(2020),《夫妻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的分配和夫妻離婚一樣嗎?》。

註腳

  1.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3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之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不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的請求權,兩者迥不相同,生存配偶並不須與其他繼承人分擔該債務,自無使債權、債務混同之問題。又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3.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4.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5.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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