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購的商品都是由買家自行上海外平臺選擇再交由我下訂,近日遇到一位請我代購商品,商品費用也由我墊付的買家,在商品寄出後卻以沒錢為由不取貨,包裹退回後買家拜託我再幫她寄出一次,以為買家是真心悔改所以又再次寄出,經過多次提醒後也是以未取收場,現在買家不願出面解決此事,商品為買家自行選擇也很難再賣出去。 想詢問以下問題 1﹒請問由買家自行選物的代購模式算不算"客製化委託",此模式是否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內的七天鑑賞期保護? 2﹒一般網購未取貨不會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可是這個代購模式是否能涉及刑事的詐欺,買家承諾"會取貨",也要求再次寄出,最後卻都沒履行約定,這些對話紀錄是否能作為"證據"? 3﹒若是只能提出民事訴訟,想在提出民事訴訟前先寄存證信函給買家,但是這裡只有寄貨時留下的姓名並無其他資料,且取件姓名也無法判斷是否為真實姓名,這樣有什麼辦法可以將存證信函寄給買家嗎? 想直接提出民事也需要買家資料,且因為民事與刑事不同所以無法向網購平臺取得買家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