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男友的外公與我的外婆為親兄妹,請問我們是幾等親呢?能否結婚呢?謝謝
您好:
一、親等計算方式
民法第967條:「(第一項)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第二項)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第968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簡單來說,親等計算方式就是從自己開始往上數,數到與對方(也就是男友)的同源處(也就是曾祖父母)後,再往下數;而只有跟自己是垂直一條線者才屬於直系血親,其他則為旁系血親。
依所述,因為男友外公與您的外婆為親兄妹,所以您與男友屬於旁系血親六親等。
二、近親結婚限制
依照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因為該規定前段已載明「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包含旁系血親六親等),不能結婚,所以您與男友依法不能結婚。
三、判決參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家訴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查兩造既屬旁系血親六親等之親屬,依上開說明本不得結婚,然渠等竟然違反上開規定,於90年1月18日結婚,自係違反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從而原告請求宣告其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無效 ,自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