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被檢察官羈押日比法官判決日還久,可以申請刑事賠償嗎?羈押期間檢察官都沒有對我開庭就起訴,還羈押我2個月,最後這個案子由法官接手也審理了1年多才結案,最後是判我拘役30天,請問我申訴刑事賠償可以嗎?成功機率大不大?
您所說的情形,可以嘗試引用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規定,主張羈押日數超過法院判決的宣告刑期,請求刑事補償。須依該法第9條、第10條規定,向原判法院提出請求狀,由法院決定能否准許及其具體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