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配偶不是繼承人 的情況會出現在什麼時候?
您好:
如有民法第1145條所定情形,繼承人(包含配偶)就會喪失繼承權
(第1項)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實務案例可以參考以下2則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被告為被繼承人楊O凱之配偶﹒.﹒被告對於被繼承人楊O凱有重大虐待之情事,經被繼承人楊O凱表示被告不得繼承,故被告對被繼承人楊O凱之繼承權應已喪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家繼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被告業因殺害鄭O樺之系爭刑事案件,經法院認定被告觸犯殺人罪,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則被告自已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之要件,被告依法已喪失鄭O樺之繼承權﹒.﹒。」(本件被告為被繼承人鄭O樺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