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法律母法是何意義?


看了陳重仁所寫的"我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的行使年齡怎麼規定?"文章後,有二個疑問:
1.憲法第130條是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但現在是十八歲。律法可以放寬憲法規定?
2.憲法中出現三處的"法律別有規定"的字眼,是允許法律可以不依憲法嗎?
另外,上網查憲法。有非常古老的(民國36年01月01日)和增修的。為什麼沒有現代版的憲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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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6-29 07:55

1.選舉權現在仍然是二十歲。修憲改為十八歲尚未完成複決程序。

2.憲法的三處「法律別有規定」:第109條第2項已因凍省而無適用的機會。第110條第2項的重點在於涉及二以上各縣的自治事項要不要「共同」辦理,現行《地方制度法》第21條增加了也可以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一縣(不是不相關的別縣)限期辦理的規定,仍在憲法第110條第1項的原則範圍以內,並非另設不同規定。第130條的重點是對於被選舉權(候選人)年齡下限可作更高(不是降低)的規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但書對於各級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候選人提高了年齡的要求,並無違憲。

3.中華民國憲法施行迄今從未修改,所以沒有所謂「現代版」的憲法。但這並不表示沒有修憲,一方面保持原憲,另一方面用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作特別規定優先於原憲來適用。因此,我們所看到的只有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兩個版本。

##以上說明盼能有助您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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