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目前在竹科某間上市科技廠,擔任產線技術員 上班差不多一個月左右,就被主管通知要我去其他單位支援,說是簡單的幫忙拉物料,我也不曉得到底是怎樣的職務內容,結果過去支援,我不想再那邊作 因為與我認知的不同﹒.﹒ 跟主管反映後 就說 不然去其他廠區支援或是 就是在派你過去的那單位支援 ,二選一 我選去其他廠區,但後來我又後悔去 因為離目前住的地點差太遠,導致要早起出門 難道拒絕支援不行嗎? 是說原本我工作的地方沒有東西可以生產,但是﹒.﹒ 為何單位就只有我去支援? 這擺明是不是要弄我? 你們說呢?
你好:
關於你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如果將員工調到其他工作地點,雇主應該給的必要協助包含哪些?》、《目前調動支援的工作地點離居住地40公里以上》問答的說明。
亦即,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固然有對勞工行使調職的權限,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此外,參考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的看法,上述問答提到的判斷標準,應該要從目前調職在你擔任的業務上有沒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同時你接受調職後所可能產生生活上不利益程度來綜合考量,包含就就個別家庭的日常生活通常在某程度受有不利益(例如:通勤時間稍有變動),但如果不利益如是一般人都能夠接受或是可以理解未逾可忍受的程度範圍內,則雇主便沒有權利濫用,本次調動屬於合法調動。
針對本件調動如有疑慮,建議可以與公司主管協調、向所屬工會或所轄勞動主管機關反映。
如果在協調期間或是公司人事命令尚未更動前,參考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民事判決)的看法,提醒你仍然應該要正常出勤,切勿無故缺勤或未到班,避免產生「曠職」問題,衍生可能被終止勞動契約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