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得否以離職員工已找到新工作並無損失為由,停止按月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7-11 07:59

前提:倘雇主與離職員工間已簽署競業禁止契約,並約定離職內兩年不得轉職到競爭同業,則:

一、雇主可否以離職員工已找到新工作為由,認定離職員工未因此發生損失,不發放自離職員工找到新工作起的月份的競業禁止補償金。
二、倘雇主依前段,停止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給員工,如離職員工爾後收到來自競爭同業的就職邀請,公司是否仍得依競業禁止契約要求離職員工不得跳槽到競爭同業。

其他有關子問題:
1.勞基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損失之定義?機會成本是否為損失?
2.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第1款之每月補償金額,得否按勞工之個別損失月份計算?
3.倘契約內是約定按個別損失月份計算,是否該當未約定合理補償,勞工得否主張與雇主之競業禁止契約無效?
4.倘競業禁止契約無效,勞工是否得請求就已遵守之競業義務部分,依其他法律規定向雇主請求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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