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委任的律師若擅自認諾對我方不利的事項,有損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可以主張無效嗎或其他救濟方法嗎? 事情是這樣 委任的律師於言詞辯論庭的時候 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 擅自在法庭上答應對造應給付的金額可以扣除約六萬元 事前沒有知會我 事後也未告知我 直到我要求看言詞辯論筆錄的時候 才發現這件事 我有問過律師 但他說法含糊不清,也不太理會我的疑問 且那一庭已經是最後一次言詞辯論 沒多久後就宣判了 也因此第一審判決書出來 我方應得金額平白無故減少約六萬元 不知道這樣的情況,可以主張律師的聲明無效嗎? 或是在上訴的時候針對這點聲明訴之變更?
您所委任的律師如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的特別代理權,他在庭上的訴訟行為,就和您本人的行為有同一效力,即使和您的意思不一致,這是您和他之間的內部關係,不影響其效力。假如提起上訴,要看上級審如何認定。至於該律師有沒有律師法第43條第2項違反職務上應盡義務,能否認為情節重大而構成第73條第3款的懲戒事由,那是另外的問題。
以上說明只是參考性的意見,究竟具體情況如何,或者是否需要更換律師作進一步研商才決定救濟方法(是否提起上訴),必須閱卷方能深入瞭解,請自行抉擇。
重複。已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