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在自家大樓停車場被警察攔查並酒測開單,因為酒測超標,因此開單,而後我們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表示自家停車場為私人土地不應進行開單,申訴成功交通局表示不罰,但另外我們又收到公共危險的執行書,請問,基於警察在自家土地上開單,這樣的公共危險罪是成立的嗎?有什麼辦法可以免除刑法嗎?還是就乖乖繳錢呢?謝謝!!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刑事判決,在理由欄內有下述文句:「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之酒醉不能安全駕駛,所保護之法益,乃維護道路交通之安全與順暢運作,藉由抽象危險犯之構成要件,以刑罰制裁力量嚇阻酒後駕車之行為,進而確保參與道路交通往來人車之安全。」本件提問者所述事實,發生於自家大樓的私人停車場內,與「道路交通」無涉,交通局也已撤單不罰。因為沒有見到法院確定判決詳細內容,究竟是否屬於法院的簡易判決?有無提起上訴?整個訴訟進行過程如何?全未明瞭,僅能提供上述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請您參考。
您所說的「執行書」是什麼文件?是哪個機關發出的?全名是什麽?請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