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關於公投內容,以下說明:
與預算、租稅、薪水或人事有關的事項,不能提案作公民投票。
依公民投票法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1]。
在2017年修法後,將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修改成「依憲法規定」,並將原條文第4款「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刪除。簡言之,公投案修法後,全國性公民投票的提案不能違憲,也不能涉及憲法修正案的複決[3]。
在2017年修法時,曾有立委提案希望在公民投票法第2條新增第5款「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4]」,但修正後的公民投票法並未出現第5款[5]。可以推知是立法者有意讓「領土變更案」排除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之外。
經主管機關公告公投結果事項,2年內不能再提出公民投票。
依公民投票法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6]。
上開「二年內不得重行提出」規定,在公民投票法有許多類似條文,都是在2017年修法時新增的[7]。
綜上所述,全國性及地方性的公民投票分別適用於
法律、地方自治條例的複決。
立法原則、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投票決定的事項主要是「法律」、「命令」位階,不涉及憲法修正或領土變更;也不可以將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作為公投提案。
有不完備之處請不吝指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