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往為由騙取金錢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8-01 22:51

動作
魏榮宏(一般會員) 2022-08-02 06:42:53
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個女生,之後加賴聊,之後就談到要在一起,但女方要我每月幫她3萬,之後女生帶我去她朋友的當鋪借錢3/16(借20萬),女方拿到錢之後就對我不理不睬,而又被我發現她4/3和男網友出去又上傳抖音,請問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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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部分
什麼是詐欺罪?
詐欺罪是針對「錢財」的犯罪[1]。如果犯罪人對被害人傳達與事實不符的訊息,誘使被害人做出與事實有出入的錯誤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被騙、上當,而因此把錢財或利益交給犯罪人,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我們就會說犯罪人成立詐欺罪。
感情事可能成立詐欺罪嗎?
首先建議閱讀法律百科問答,《客人贈送高額禮物給酒店公關,花許多錢在公關身上,事後反悔提告詐欺》的內容。簡單來說,如果是自己心甘情願卻得不到追求對象的青睞,不能算是詐欺罪、也不能要求對方還錢或贈禮給自己。
但如果確實有與事實不符的陳述,例如謊稱家人生病需要醫藥費,但家人活得好好的,或者是在有配偶或穩定伴侶的情況下,說要跟被害人交往結婚,但拿了錢就跑,這些情況確實依據個案可能有討論詐欺罪的空間。
民事責任部分
詐欺行為同時會涉及到對一個人意思決定自由的侵害,而這也屬於民法第195條範圍內的人格法益[2],所以若確實遇到跟感情、交往有關的詐欺狀況,仍可能依據個案判斷是否有侵害意思決定自由的問題,若侵權行為成立,被欺騙感情與錢財的人就可以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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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725號民事判決:「而詐欺行為所侵害者,為被害人之『意思決定自由』,既然學理上認為『意思決定自由』屬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足見『意思決定自由』乃屬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甚為明確。因此,詐欺行為所生之損害,係侵害『意思決定自由』所生之損害,自與純粹經濟上損失有所不同,被害人因加害人之詐欺行為所受之損害,仍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範圍,故加害人只須有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之過失,即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故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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