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從法定財產制改為約定財產制,改用之際可否先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8-11-29 23:01

夫妻原本採用法定財產制,沒有離婚,但想改成約定財產制。
此時,夫妻可否先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再改成約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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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可能包含許多情況: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及婚姻撤銷等。

依照權利自由處分的概念,夫妻在改用之際可以自由約定有關「剩餘財產分配」之方法(婚姻關係中改用財產制的情況,夫妻可能會有約定);如果沒有協議分配,則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1],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註腳

  1.   民法第1030條之1:「
    I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II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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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純(進階會員) 2022-09-07 13:58:36
夫妻辦理分別財產登記後一年,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辦理遺產稅及分配上是否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