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原本採用法定財產制,沒有離婚,但想改成約定財產制。 此時,夫妻可否先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再改成約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可能包含許多情況: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及婚姻撤銷等。
依照權利自由處分的概念,夫妻在改用之際可以自由約定有關「剩餘財產分配」之方法(婚姻關係中改用財產制的情況,夫妻可能會有約定);如果沒有協議分配,則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1],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