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2018年的修法過程中,有許多黨團提案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規定。理由大約是:
有礙於主權在民原理之落實。
.組織疊床架屋,權責不明。
淪為政府操控公民投票提案之工具。
違反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設計[3]。
所以公民投票法在2018年的修訂後,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後,中選會可以審查公投案題目嗎?
依公投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現行公民投票法已擺脫「鳥籠公投」惡名,在2008年僅成立了6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及5案地方性公民投票案[4];到2018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就已經累積至16案[5]。但也衍生許多亂象,並引起「公民投票可否超越憲法」的疑慮[6]。
現行公民投票法已擺脫「鳥籠公投」惡名,在2008年僅成立了6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及5案地方性公民投票案[4];到2018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就已經累積至16案[5]。但也衍生許多亂象,並引起「公民投票可否超越憲法」的疑慮[6]。
立法院研究報告認為:中選會對公投案題目僅能形式審查,不能進行實質審查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選會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係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規定所設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之行政機關,對公投提案僅能形式審查 [7]。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選會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係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規定所設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之行政機關,對公投提案僅能形式審查 [7]。
綜上可知,現行公投法規定中,中選會可對提案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這是現行制度運作結果,如果公投結果被認定違憲應如何處理,仍有賴立法者更周全的修訂。
這是現行制度運作結果,如果公投結果被認定違憲應如何處理,仍有賴立法者更周全的修訂。
未來公投修法
明定提案人之領銜人於提案時應備載公民投票案之簡稱,且不超過10字為限,另增訂提案人應附具國民身分證影本之驗證措施;修正電子連署系統係針對連署階段使用。(修正條文第 9 條、第 10-1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