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看到新聞報導中共這幾天發射飛彈到台灣東部,飛彈經過大氣層,而提到國際法認為領空範圍不及於大氣層的說法。 請問不知道有沒有條約依據或是其他案例或是更多的分析呢?領空的高度範圍,真的不及於大氣層嗎?謝謝
所謂領空,依據1919年巴黎航空公約及1944年芝加哥公約,係指各國對其領土上空具有完全且排他之主權,然而對於領空確切之高度,卻無明確之定義。
隨著人類活動範圍觸及大氣層之外,國際太空法相應而生,例如1967年之《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簡稱「外太空條約」)及1979年之《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簡稱「月球協定」)。而其中國際太空法之基本原則即為不占有原則(non-appropriation principle),亦即國家或任何之實體不得對外太空及天體主張任何之主權,前述之外太空條約更直接敘明:「外太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不得由國家以主張主權或以使用或佔領之方式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據為己有。」故依據國際太空法,既任何國家不得對於外太空主張主權,應認外太空不屬於領空之一部分。
另關於外太空與領空之分界,則有不同之看法,有認為應以飛機依靠空氣可以航行之高度作為國家領空主權之高度,約30至40公里;另有認為應以地球大氣層之最大限度為國家領空之限度,最高可達16,000公里;亦有認為應以人造衛星不依靠大氣可運行之最低高度為國家領空之最高限度,其高度約在距海平面100至110公里處;最後,有認為應以同步軌道為國家領空之高度,約36,000公里。然不論採以上何種說法,可以確定外太空不屬於領空之範圍,但不能說大氣層不屬於領空之範圍。
地球被大氣層圍繞,越出大氣層,便是外太空。在大氣層和外太空之間,有一條假想的分界線,其高度是海拔100公里處。提出這個說法的人,是一位科學家Theodore Karman,所以命名為Karman Line(卡曼線或卡門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簡稱ICAO Convention)第1條,開宗名義承認締約各國對她領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且排他的主權(complete and exclusive sovereignty),這是國家對於領空主權的依據。但是在大氣層以外的太空,並無所謂「領太空」的説法,因而不受任何國家管領控制。卡曼線(或稱卡門線)雖為國際航空聯盟所認可,卻沒有國際法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