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各位, 我父親110/01月過世,我奶奶110/02月過世 因父親先前有何財產、債務我們並不清楚,因此於110/04月辦理了拋棄繼承(我、姊姊、兩個伯伯),並且已由法院核准拋棄繼承。但因為奶奶當時已經過世並無法簽立拋棄繼承。 我們在111年6月仍收到了稅務局通知父親名下有兩台車需要我們支付牌照稅,其中一部車輛我們後來收到私人停車場通知才知道停放在他們停車場(停車費積欠非常多),另一部似乎成為了權利車。 詢問了法院,表示當時奶奶成為父親的繼承人,因為過世了所以又代位繼承下來給我們四人,但父親過世當下都在忙後事沒有想到要請奶奶先簽立拋棄繼承。 想請問: 一、我父親的部分我當時走的拋棄繼承程序等同於白跑的嗎?(因債務還是代位繼承給我) 二、因為有意向私人停車場處理車輛,不佔用他們的位置,但對方也不退讓,堅持要收完停車費才放車,所以車輛目前還擺在那邊累積停車費,想請問這部分有沒有解決方法呢,因為還要自掏腰包出來支付很不合理,我們並沒有拿到奶奶的任何遺產⋯。 三、因時間差的關係未簽立到的放棄繼承導致代位繼承下來,這部分可以跟法院說明嗎?(未拋棄繼承奶奶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