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有規定年利率的法定上限是16%[1],如果是月息兩分半,年利率應該是30%,這樣有超過民法所規定的16%。超過16%的部分債務人可以不必還,但仍然要還本金和利息未超過16%的部分。
但要注意的是以前民法是規定年利率上限20%,直到2021年7月20日才修法改成年利率上限16%,2021年7月19日以前發生的利息,還是要用修法前的年利率20%來計算還錢[2]。而且2021年7月19日以前償還的利息有超過年利率20%的部分,不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3],也就是以前的付了就無法追討;至於2021年7月20日以後付的利息超過16%的部分,或許可以用來當作還本金[4]。
關於利率上限的說明,可以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2),《貸款有無利率上限?碰到高利貸應如何處理?》。
前面說的民法年利率上限16%是原則,還是有些例外的規定,例如在當舖業法有規定,合法的當舖業的年利率上限是30%[5],換算為月息是兩分半。因此,合法的當舖可以和跟他們借款的人約定年利率超過16%,最高可以到30%,這是為了避免當舖業者經營意願低落[6]。
如果沒有地政士證書卻自稱是地政士經營業務,會面臨最高新臺幣25萬元的罰鍰[7],可以向各地方縣市政府的地政處或地政局檢舉[8]。至於對方是不是合法開業的地政士,可以透過內政部的「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地政士開業資料」。
不過,就算對方是無牌照的地政士,跟借還錢並沒有關係,不能因為對方沒有牌照就主張不要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