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公務員對於使用刑法140時,是否可以同時有刑法312來做上述呢? 因為看見很多人對於為何可以使用刑法140看法不同。 1.刑法104上是當場受到侮辱與其職業受到侮辱,為何卻可以使用這條呢? 2.已經是不在人世的公務員,使用了刑法104法條上訴時刑法312是否可以成立於此案件呢?
一、提問1.及2.所載刑法104,似為140之誤。
二、對於正在執行公務中的公務員當場予以侮辱,構成刑法第140條妨害公務罪。犯罪行為人被起訴後,在該案審判中,如果被侮辱的公務員亡故,並不影響該條的適用。
三、刑法第312條第1項的妨害名譽罪,以「已死之人」為侮辱的對象,和第140條截然不同。
感謝上一則回應中,有先進精簡的點破相關法規的關係。這邊再補充一下,此問題應是源於近期的新聞事件,有人以社群貼文批評因公殉職的公務員,依據相關報導,家屬向這位發文者提出告訴,而警察機關認為涉及到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以及刑法第312條的侮辱死者罪,而函送地檢署偵辦[1]。提問人應是想詢問這個事件中相關條文的解釋是否合理,以下簡要釐清提問人的問題,並嘗試就現行法律規定加以解釋,僅供參考。
延伸閱讀: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1),《如果員警違法,民眾抵抗或拒絕臨檢會成立妨害公務罪嗎?》。 法律百科問答,《對於對方之違法行為在網路做批判,構成公然侮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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