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設定的主題是刑事訴訟。就刑事再審案件而言,聲請再審,在法院還沒有作出准駁裁定之前,並無停止執行的效力,但是,負責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在法院尚未裁定前,可以主動決定停止執行(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如果法院作出了准許開始再審的裁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規定,法院可以作出停止刑罰執行的裁定。條文雖說「得」以裁定停止執行,並非必然停止執行,不過在實際案例中,幾乎都會裁定停止執行。
聲請開啟再審之訴之聲請人,可否據此向負責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請求,提出暫時停止執行之請求?(因聲請再審院方已經分案且有案號股別;但裁定庭庭期未定,而執行日雖經展延,仍恐未能及時於展延期內開啟再審先前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