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1]」,只規定了消費者無須負擔退貨運費,並沒有明確規定原訂單「寄出之運費」或「跨行手續費」是否應由消費者負擔。
關於「寄出之運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認為:如果消費者僅退部分商品,代表消費者仍有向業者購買商品,此買賣契約仍成立,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寄出運費」尚算合理;但若消費者將商品全數退貨,代表契約已不存在,業者不應該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2]。
如果按照相同邏輯,「跨行手續費」似乎也應該比照辦理,由「買賣契約成立與否」來作釐清。
關於「寄出之運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認為:如果消費者僅退部分商品,代表消費者仍有向業者購買商品,此買賣契約仍成立,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寄出運費」尚算合理;但若消費者將商品全數退貨,代表契約已不存在,業者不應該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2]。
如果按照相同邏輯,「跨行手續費」似乎也應該比照辦理,由「買賣契約成立與否」來作釐清。
綜合上面資訊可以知道:關於退貨時的「跨行手續費」問題,電商實務作法不一,而且目前沒有查到函釋或判決,有待更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