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為雙方(房屋共同共有)契約上只寫其中一方,法律上以房屋所有權人還是書面契約出租人為主?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9-14 07:56

我和姐姐共同繼承一房屋(有出租),出租人由逝世母親改為我們,但契約上出租人都是寫姊姊而已,實際上是我們兩個一起管,現在和承租人有爭議,主要處理的是我。

承租人曾經和姐姐口頭提及,以兩個月押金抵他們未繳納的兩個月租金,姐姐未經我同意自行答應他們。

現在他們退租,有清潔費歸責爭議,我方想採取支付命令方式,但想先了解

1. 此口頭約定押金抵租金事件是否有效?
契約上出租人寫的只有姊姊,但實際上房屋所有權人我們是共同共有,在法律上是否需要經過雙方同意才算有效。

2. 採取支付命令方式,以我個人的名義聲請是否可行?
契約上寫的只有姊姊,在法律上這一點,是否對我構成不利要素,讓人有機會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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