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跟乙共創作了一本繪本,內容主要是共同構思的,甲再負責將文字打出再交由乙負責美編、繪圖、試印。一開始甲對日後出版並無表示異議,後來和乙鬧翻後,乙自行找廠商溝通,甲在得知後表示不同意授權出版。 根據 著作權法第19條:I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想問: 1.怎樣的狀況可以構成正當理由?有沒有實際範例參考? 2.如果甲方在多次溝通下,仍不願意授權出版,那乙方是否只能放棄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