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是為讓員工能處理親人後事、恢復心情,但是勞動基準法好像沒有請假細節,是否有其它勞動法相關規定?
喪假應該在親人死亡日起多久後請畢,應該分別視請假人的身分而定,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教師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規定,喪假可以分次申請,但是應於親人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1]。至於,教師的部分,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的規定,喪假也是可以分次申請,但是應於親人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2]。
二、勞工無一定期間的限制,但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在現行制度下,勞工只要有「正當事由」就可以請假[3] 。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授權制定的「勞工請假規則」目前也只有明文定有喪假「請假天數、工資」[4] 、「不得扣發全勤獎金」[5]及「提供有關證明文件」[6]的規定。至於,雇主如果「沒有正當事由」卻拒絕勞工請假,或者是「依照假別應給付的薪資未達法令標準」,並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時,主管機關就可以處雇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7]。
附帶一提,雇主常會運用「工作規則」來規範勞工請假程序等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工作規則如何才能對勞工產生拘束力,則必須視個案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九章以下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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