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流臉照


請問以前被網友逼著視訊 他說不打開就找人煩我 我打開之後 他沒經過我同意隨便截圖視訊畫面 還散播照片請問這有觸犯到什麼法嗎 (不是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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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規
單純截照片並不會有刑事法規上的問題,例如視訊截圖並不是侵入他人的電腦設備或取得電磁紀錄;而從著作權法角度也因為鏡頭拍攝的影像並非人類創作的著作,不會有擅自重製的問題。

但如果另外截圖後散播,且散播時附加上其他侮辱性、甚至批評性的言語,例如「我盧一下就讓我截圖,真是好騙的蠢貨」、「這麼信賴不認識的網友,一定很會玩,可能約一晚會跟人家收錢喔哈哈」等言語,則可能視內容有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的問題(前述僅為舉例,是否會犯罪需要個案判斷)。

民事法規
肖像泛指露出五官的人物像,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過法院判決實務以及學說都認為肖像權是法律上的「權利」,屬於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保護的範圍。一般來說,未經同意製作、公開、商業使用他人肖像,就會構成肖像權的侵害。

如果一個人的肖像權具有財產價值(如知名公眾人物會有商業代言價值),可以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而非財產上(或說是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則是當侵害情節重大的時候,可以向侵害肖像權的人請求,需要由法院依據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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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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