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單位是有嚴重的階級制度,長官的命令得服從﹒.﹒.﹒.什麼什麼的,反正就是強迫。所以想請問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的規定,公務機關蒐集個人姓名、電話、地址等一般性資料,除了要具有「特定目的」之外,並且必須是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者「經當事人同意」,或者「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提問所稱「招募」,是否符合上述條件,是否無損當事人的權益,涉及機關權責及內部規範,請自行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