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想請問您 我的母親先過世,而後父親過世時,父親所留下的房子當時就登記給未出嫁的二女兒繼承,二女兒與二兒子(與妻子分居)同住,目前家裡還有 共四位 在世的兄弟姊妹,現二女兒立下自書遺囑,在她死後,要將房子給二兒子繼承,想請問您 在繼承權產生之時,我有權可以主張爭取 這間房子的特留分嗎? 感謝您!
您好,我是林言丞律師。
您說的「二女兒」未婚,自應當亦無兒女,父親遺留之房子當初單獨給二女兒繼承,自屬二女兒之財產。
將來二女兒去世時,該房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就屬於所有兄弟姐妹(均分),但二女兒留有自書遺囑(假設自書遺囑是有效)房子給二兒子繼承,已侵害您的特留分,您可以主張特留分(特留分是原應繼分的一半)。
不過這房子最初為何父親「過世時」會單獨登記給二女兒,您未說明,如果當初您沒拋棄繼承,那就有侵害繼承權的事實,這時就變為應首要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