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 舉例 第一法庭上簽訂和解書 收到和解書卻顯示是在第五法庭和解成立 並蓋有書記官印章 開庭期間並未離開第一法庭與對方至第五法庭談和解並簽訂協議 這樣是否和解書無效 疑問點是 如果因為法院辯解輸入文件錯誤但內容照舊執行 這點是不是可以說那金額也寫錯? 造成不賠償 傳票上寫明第一法庭開庭 和解書卻是在第五法庭開庭庭上簽訂 中途之間並沒有離開法庭另做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