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為三位自然人與兩位公司法人組成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法人為勞務入股,本於合夥契約內約定其勞務權利義務,例如約定時間提供勞務目標及提供成果供股東表決上市營運,(有明確約定事項及目標於合夥契約內),並約定未履行義務之違約責任如下「對本有限合夥營運有重大不利影響及未能積極履行其忠實及勤勉的合約義務或者惡意侵占合夥財產者,得於通知並使被開除之合夥人陳述意見後,經股東會投票同意開除之。並承擔違約責任。 四、本合約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為支付違約金。不論是否出資其違約金按照資本額為基準計算,自契約成立起每日為1%。」,若其未於約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公司是否可要求退夥並進行損害賠償?是否需支付價金購買回其股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