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本處停車場屬於縣政府,因配合場域施工,需將場域內的車輛遷移,以公告7日以上,如場內車輛仍然未移除,主管機關將強制移除,本縣停車場法無這項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強制移車有觸法嗎?
提問所述情形,並非「無故」移車。車主不在現場而單純移動車輛停放適當地點,未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但是,如果在移車過程中造成車輛損壞時,需要負擔賠償責任。為了避免紛爭,提供下列建議請參考:(一)諮詢縣政府法務單位的意見。(二)移車後按照車牌號碼資料儘速通知車主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