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不得單獨就被告有罪部分提起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惟须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均须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逻送上级法院」。 刑事妥遠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维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诉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被判拘役三十天或易科罰金
按照提問內容所引判決書的附註文字解讀,被告不能上訴,只有檢察官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