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騎車的時候,被不認識的人偷拍並且上傳到臉書社團(公開社團;16.3萬人加入) 底下有各種留言,其中一條是:又一個車圈肥妞 他並沒有標記我本人,也沒有指名道姓,文章也不是我發的,照片確實是我本人 (照片:我騎車的背影照,車牌有塗掉) 請問這樣構成公然侮辱嗎…看到這個留言真的很難過又很生氣…
妳在騎車的時候,被不認識的人偷拍並且上傳到臉書社團上,偷拍妳照片的人應該已經構成侵害妳肖像權的不法侵權行為,但由於妳應該不是公眾人物,所以可能並不具有財產上(或稱「商業上」)的利益,因此如果妳要向偷拍者求償民事上財產損害賠償,這一點妳要舉證妳有財產上的損害,但恐怕會有困難,實務上並不容易成立;但,妳可以主張對方已侵害妳的肖像權,使妳受到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賠償,這一部分通常在實務上多由法院審酌雙方學經歷以及經濟實力等因素,去衡量賠償的數額。
不過,民法第195條第1項還有一個要件,要求對方的侵害行為必須已達「情節重大」的程度,但甚麼叫「情節重大」?這一點依然交由法院從實務上個案去認定,無法一概而論。我個人的淺見是妳的情況有可能可以構成「情節重大」,妳可以試著對偷拍者請求精神賠償。
退萬步言,就算假設無法跟對方請求賠償,但因為對方是在未經妳同意的情況下任意使用妳的肖像,妳還是可以請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例如從網際網路上移除照片)。
至於,因為偷拍者將妳的照片PO在臉書上,底下有人對妳寫出涉及人身攻擊的留言,這一部分是那個留言者的不法行為已侵害到妳的人格與尊嚴,妳可以另外對該留言者依照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提出告訴,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向該留言者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