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想詢問有關於繼承方面的問題。太太上月過世,我們沒有孩子,她只有一位母親在世。 想請問繼承方面可否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再與岳母成為共同繼承人?其繼承分配比例是否有差別? 所留遺產均為婚後財產,分配方式是否不同? 太太去年所贈與岳母200萬,是否納入遺產記算且加入遺產稅課徵範圍?對於我的繼承或是遺產稅是否有影響? 太太與台灣友人於香港有一聯名帳戶,資料由對方保管且不願意交出,請問應該如何辦理繼承?若在未辦理手續前,友人自行轉移,是否可以追回?可否申請假扣押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