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要式契約 還是不要式契約? 是有名契約 還是無名契約? 是勞務契約嗎?
法律上沒有要求醫療契約必須以特定的方式(例如書面)締結,因此醫療契約並不是要式契約。
以生活中最常見的情況來說,學者認為病人到醫療院所掛號就屬於「要約」,而醫療院所若有可被認為屬於「承諾」、接受病人求診的行為(例如告知看診序號,或者雖然沒有序號,但直接叫名字請病人進入診間看診),此時醫療契約就成立了[1]。
有名契約是指民法債編中有規定的各種契約類型,例如買賣[2]、承攬[3]、委任[4]等。而醫療契約在民法債編中並沒有規定,因此屬於無名契約。
「勞務契約」是個比較廣泛的概念,例如民法上的僱傭[5]、承攬[6]、委任[7]等,這類當事人的一方必須付出心力去完成特定任務的契約,都算是勞務契約。
而生活中多數情況的醫療契約,大多是醫師看診後,依據當時的醫療水準與本身的專業知識,選擇合適的醫療處置(而非由病人指示醫師應如何治療),學者認為這種狀況類似勞務契約中的委任契約[8]。
延伸閱讀
周吉麒(2022),《求診者與醫療機構還是醫師成立醫療契約?醫療契約的權利義務內容為何?》。
陳家誼(2022),《什麼是醫療契約》。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