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第一次調解(調解委員會)根據初判表結果下去調解,並且當次雙方和解成功,事後對方去申請車禍鑑定,對方反悔並重新申請調解,請問這樣前次和解結果會成立嗎?
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如果已經作成「調解書」並且送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便不能夠就該案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