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原先與本人同居,因分手了有部分私人物品尚未搬走。在他趁我出門時,私自打開我的個人電腦(有密碼),並破解後打開本人的通訊軟體,請問這種情況是會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嗎?
本站文章,在刑事犯罪領域,網路犯罪主題,有一篇《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的文章,談到相關問題,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