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贈與撤銷之問題

匿名(一般會員)
2018-12-07 10:43

請問附條件贈與條件成就前可否撤銷?
條件成就後之情形是否相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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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贈與,表示條件成就時,贈與才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1]的停止條件)。
因此,條件成就前贈與還沒有生效,贈與人可以選擇「撤回[2]」原本要贈與的意願。

條件成就後,贈與契約已經生效,如果贈與物已經交到受贈人手上,則無法撤銷[3]
例外可以撤銷的情況:贈與物還沒移交到受贈人手上、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等[4]

註腳

  1.   民法第99條:「I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   撤回指法律關係發生前,表示不願意發生了,法律關係自始未發生。
  3.   民法第408條:「I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4.   民法第412條:「I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民法第416條:「I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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