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附條件贈與條件成就前可否撤銷? 條件成就後之情形是否相同?謝謝!
附條件的贈與,表示條件成就時,贈與才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1]的停止條件)。 因此,條件成就前贈與還沒有生效,贈與人可以選擇「撤回[2]」原本要贈與的意願。
條件成就後,贈與契約已經生效,如果贈與物已經交到受贈人手上,則無法撤銷[3]。 例外可以撤銷的情況:贈與物還沒移交到受贈人手上、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等[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