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目前只要是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或數位媒體等出版品與網路資源,出版的人就有義務要把出版品送存給:國家圖書館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如果出版的人在發行出版品之後,經過國家圖書館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寄送卻還是不寄存給國家圖書館的話,出版人還可能會面臨出版品定價10倍的罰鍰,以及連續處罰到寄送為止。
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國家圖書館自己行政規則: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
除了法律層次的圖書館法,還有國家圖書館在2014年訂定的「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4]」。這個要點在法律上的地位,是行政規則,是國家圖書館自己的內部規定。
其中第3點列出了不納入送存範圍的出版品,像是沒有實質內容的商品目錄、連續發行的藝文活動資訊表以及網路文獻、線上資料庫等[5]。
同要點的第5點,則對送存的時間有所規定,要求圖書、視聽資料與數位出版品等,應該要在發行後30日內送存;期刊報紙則應該在發行後的14日內送存。
除了法律層次的圖書館法,還有國家圖書館在2014年訂定的「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4]」。這個要點在法律上的地位,是行政規則,是國家圖書館自己的內部規定。
其中第3點列出了不納入送存範圍的出版品,像是沒有實質內容的商品目錄、連續發行的藝文活動資訊表以及網路文獻、線上資料庫等[5]。
同要點的第5點,則對送存的時間有所規定,要求圖書、視聽資料與數位出版品等,應該要在發行後30日內送存;期刊報紙則應該在發行後的14日內送存。
衍生閱讀:
國家圖書館(n.d.)。《法定送存》。
章忠信(2016),《貫徹出版品送存制度,強化文化資產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