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未婚生子,因工作關係無法正常陪伴孩子,家父心疼看孩子跟我在外生活品質不好,提出可幫忙照料孩子,可想而知心疼孫子能理解,在一起時間長了感情也出來了。一直講不同的理由來讓我無法帶孩子去走走甚至是陪伴,曾經還因為孩子來跟我住兩天而不願意回去,竟對我口出惡言罵我婊子。日後遇到過年小孩回去,誰知遇到開學日不但沒讓小孩回來上課還讓我無法聯繫,強迫我辦轉學,整整拖延了一個月小孩都沒回學校是空窗期。轉學之後,一樣不讓我接觸小孩,還跟我說這是在為了我們未來打算。因為家父名下不能有資產,所以都放在我母親名下(雙方以離婚,現在是同居者)外婆疼愛孫子,若要繼承或是贈與需有實際扶養才可享有。但我稍微查一下,似乎沒有這個規定。與孩子長時間的分離導致他對我已經非常陌生,也加上與父親的吵鬧關係讓他在孩子耳邊不斷的塑造我不好的形象及言語灌輸給孩子。為了讓孩子回去跟他們居住自行開了條件,三個月五萬給我,但至今沒有一期是給足的(有line的對話) 孩子辦護照的文件也不是我本人簽名。 孩子辦理的保險文件也非我本人簽名。 請問以上我可對家父提告 侵犯親權、詐欺、偽造文書嗎? 及是否可帶回小孩申請保護令防止家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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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權遭到侵害怎麼辦?
父母親對未成年的小孩有保護教養的權利與義務[1],也就是親權 。除非父母親有不適任[2]、不能行使親權[3]的情形,才會另外找適合的人(例如小孩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來當小孩的監護人[4]。既然原則上是由爸媽來保護教養小孩,當然必須和小孩住在一起才能行使親權,所以如果有其他人把小孩帶走,不讓爸媽接觸、照顧小孩,行使親權的爸媽就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把小孩帶回來[5]。
父母除了可以主張交還子女,因為親權也是法律保障的人格法益,如果有人用積極侵奪或消極阻礙的方式,剝奪主觀上有意願、客觀上亦有能力保護教養子女的父母行使親權,可能已經侵害了父母的人格法益[6],如果侵害的情節很重大,被害父母可以請求慰撫金[7]。但侵害程度是否重大,還是要由法院個案判斷。
二、聲請保護令的條件?
所謂保護令,是指為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由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所核發的命令。依照聲請時點、聲請人(機關)身分的不同,可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8],但三種保護令的前提都是必須有「家庭暴力」的存在。
家庭暴力確實不限於肢體暴力動手動腳,口頭謾罵、羞辱、威逼等精神上的騷擾脅迫,也是典型的家庭暴力[9]。透過保護令,可以禁止加害者繼續施暴、騷擾,或是要求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居住地、學校一定的距離等[10]。但是不是家暴、有沒有必要核發保護令,還是要由法院個案判斷。關於如何判斷是否屬於家庭暴力,您可以參考這篇文章:謝宜霓(2018),《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
三、法律諮詢管道 至於您的情況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由於提供的資訊有限,尚難以判斷,提供以下2篇文章供您參考:
1.李侑宸(2022),《假冒其他人的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會犯罪嗎?》、
2.陳麗雯(2022),《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也建議您向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請求協助,法律諮詢的管道,可以參考《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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