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新聞報導文章作為學術成果補充資料是否要取得授權

匿名(一般會員)
2022-11-30 09:35

我所在的學術單位近期正在整理今年的活動成果並計畫並製作成果報告,成果報告完成後將免費提供給其他學術單位,分享與交流彼此的經驗。

有幾家媒體有報導我們獲獎的事蹟,我們想將那些報導文章當作補充資料加在成果報告的附錄裡,請問是否只要在文章底下標明出處來源就好?還是必須向原報導單位取得授權才不會侵害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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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就您所提出的問題所涉及到的法律爭議加以討論,當然如果想要使用該報導全部或一部分文字,最安全的方式是取得對方的授權。

報導本身享有著作權嗎?
著作的基本定義
著作是指有人類精神力參與,同時只限於具有文化、知識或美學活動的成果。而相對地,例如google翻譯的譯文、監視器拍到的畫面、AI的製圖,則是由程式或機器所產出的東西,因為沒有人類精神力參與而不是著作。而著作就會享有著作權。
有些人類創作不享有著作權
然而有時會因為各種因素,例如符號流傳已久、標語過於簡短、內容本身不具有創作性,所以有些東西乍看之下是由人類所創作而成,但不會享有著作權[1]。其中「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只有單純記載客觀事實、傳播訊息給讀者,就缺乏創作者自己意見形成的空間,而沒有著作權。例如「中信兄弟於2022年台灣大賽中以4:0擊敗樂天桃猿贏得總冠軍」這樣的敘述,以及裡面關於各場球賽比分的報導,都沒有著作權。
提問中的報導會有著作權嗎?
如果提問人論及的報導,只有說明「X學術研究獎,分別由A單位取得第1名、B單位取得第2名」這種單純事實內容,則該報導就不會有著作權。而若是該報導有主筆人的分析與編排,例如「從A單位的研究領域而言,反映了整個市場的趨勢,也牽動相關產業的發展……」等觀點分析,則該報導就會因為有了人類創作的成分,而享有著作權。除非報導「完全照錄事實」,才會沒有著作權,否則就需要個案判斷。
使用報導的形式是否可能侵權?
如果該報導沒有著作權,那麼任何形式的利用都不會有任何問題,但如果是享有著作權的情形,那就會隨著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不等的侵權疑慮,以下分別說明:
只引用標題並附上網址連結
新聞標題本身可能因為長度無法呈現創作者的創作性,或者單純表現新聞重點而側重事實呈現,而不具著作權。所以單純引用新聞標題並加上連結讓閱讀者參考,一般來說不會有侵權疑慮。
對報導全文照引或節錄部分文字
如果是沒有經過任何調整,就直接使用報導原文的全部或一部分,在著作權法上屬於「重製」行為,原則上需要取得著作權財產人的授權。
改寫報導的全部或一部分
沒有直接引用原文,而是改寫報導文字後放入自己的成果報告中,這樣的行為則是在著作權法上的「改作」行為,原則上同樣需要取得著作權財產人的授權。
是否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合理使用」的基本觀念
著作權法中有所謂的「合理使用」規定,是避免著作權人過度壟斷創作成果的特殊規定。然而合理使用是一個「抗辯事由」,也就是當有侵權疑慮而進入法律程序時,被控侵權者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來對抗著作財產權人的主張,但最終仍然要有權機關(如法院、檢察官)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不代表使用他人著作者可以宣稱自己是合理使用,而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
提問中的情形可能適用哪些合理使用規定?
依據提問中所給定的資訊,可能可以引用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來主張合理使用。

 

延伸閱讀:
貓董律師(2022),《我用AI人工智慧做的圖有著作權嗎?臺灣怎麼規範?》。
曾允君(2022),《如何取得著作權(七)──不能是標語及通用「符號、名詞、公式、數表、簿冊或時曆」,或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的語文著作,又或是依法令舉行考試的試題及備用試題》。
法律百科問答,《請問"重製"與"改作"嚴重程度是否相同?》。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9條:「
    I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II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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