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機車後座者連同機車駕駛人與肇事者一同提告,機車駕駛人可以主張哪些法條保障自身權益?

匿名(一般會員)
2018-12-09 16:23

汽車肇事者違規左轉撞上直行機車,以致機車駕駛人與機車後座者受傷。其中,機車駕駛人有骨折與皮肉傷;機車後座者有較嚴重之骨折情況。隨後機車後座者連同機車駕駛人與肇事者一同提告,機車駕駛人可以主張哪些法條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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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需視後座者和駕駛人是什麼關係,而有所不同

若機車駕駛人和後座者間存有旅客運送契約[1]
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契約責任,駕駛人可以依民法第227條[2]規定,主張自己是出於不可歸責事由才發生事故,藉以免責。另外,如果是屬於免費乘載的情形,依民法第220條[3]規定,應將不可歸責的事由,從輕酌定。
若駕駛人和後座者沒有契約
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侵權行為,駕駛人可以依民法184條規定[4],主張自己沒有過失,藉以免責。
若車禍的發生後座者也有過失
則除了上面兩個法條外,還可依民法第217條[5],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藉此向法院請求主張減輕責任。
其他
由於駕駛人均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法律規定[6],後座乘客也在保險範圍,駕駛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給後座者,來使自己負擔的賠償責任減輕。

註腳

  1.   民法第 654 條以下參照。
  2.   民法第227條:「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3.   民法第220條:「
    I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II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4.   民法第 184 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5.   民法第 217 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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