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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濟與訴訟程序
/
憲法訴訟
常看到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與大法官會議,有什麼不一樣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
2018-12-10 07:33
常看到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與大法官會議或是大法官會議解釋。
這些用語表示一樣的意思,或是有什麼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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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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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7 12:29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
這三個詞所指應該相同,就是目前在司法院網站上的「大法官解釋」(至本文刊出時,已經作成775號解釋
[1]
)。
大法官會議
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的法條沿革可知,在1958年「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公布後,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
[2]
。
1993年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修訂為「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立法理由載明「大法官為釋憲之主體,會議僅係大法官審理釋憲案件之方式,而非一單獨之機關或單位組織
[3]
」。此後,「大法官會議」已不再是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的機關,僅是一個會議形式
[4]
。
在2019年1月4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再作修訂,改名並公布「
憲法訴訟法
」後,新法已不再見到「大法官會議」的規定。至該法於2022年正式施行後
[5]
,「憲法法庭」將如何演變,有待後續觀察。
註腳
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最後瀏覽日為2019年3月15日。
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第2條:「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依本法行之。」(此規定已廢止)
參考立法院(1993),《立法院公報》,
82卷3期
,頁87(節錄):「大法官為釋憲之主體,會議僅係大法官審理釋憲案件之方式,而非一單獨之機關或單位組織,爰將第一項首句之『大法官會議』修改為『大法官』,以資妥適。』
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12條:「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
第15條:「大法官每星期開會三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16條第1項:「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參考
憲法訴訟法第95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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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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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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