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辦公室中,張三向李四、王五等人講述其主管趙六不欲他人所知悉之病情,然事後為趙六得悉,造成其困擾;請問張三之行為是否有違法之虞?
您好:
提問中張三的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也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以下簡單介紹可能涉及的法律規定,如有個案需求,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為了保障人民的人格權(隱私權),個資法規範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例如自然人、企業)蒐集[1]、處理[2]、利用[3]個人資料的行為。 個人資料,指的是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職業、病歷、聯絡方式等,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4]。只要依據個資法的規定[5],原則上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然而,由於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具有高度敏感性,如果被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怕會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因此這些「特種個人資料」(以下簡稱「特種個資」)受到個資法更高程度的保護,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否則不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6]。
依照個資法施行細則,前述所稱「醫療事項」,應指病歷及其他因醫師或醫事人員診察、治療而產生的個人資料[7]。有法院實務認為,透過傳述而得知他人罹患疾病之資訊,屬於醫療事項[8]。而「傳述」屬於個資法所稱「利用」行為。因此,除非當事人自行公開,或有其他法定情形,否則不得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之下,將當事人罹患的疾病傳述於他人。
誹謗,是指披露、揭發、宣傳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如果誹謗者能夠證明誹謗的內容為真實,原則上法律不罰,但如果該事實只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會成立誹謗罪[14]。
誹謗罪是否成立,其中有一個條件是誹謗內容要確實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至於傳述他人的隱疾,是否會降低他人的人格評價,參考過去相關判決,法院可能因疾病的性質而有不同的認定。 過去有實務案例,被告在網路上指稱當事人得過「菜花」,法院認定此誹謗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評價[15];但也有實務案例,被告揭發當事人罹患「焦慮症」、「憂鬱症」之事實,法院認為罹患焦慮症、憂鬱症並非當事人所願意,依照社會通念,其他人並不會因為得知當事人罹患疾病而對其人格有負面的評價,因此不構成誹謗罪[16]。所以提問人的問題,需要法院依據個案情節加以判斷。
延伸閱讀: 韓瑋倫(2022),《哪些資料是個人資料?判斷標準是什麼?》。 韓瑋倫(2022),《有哪些資料是受到特別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應如何合法運用這些資料?》。 黃郁真(2022),《一般人公布他人的個人資料違法嗎?》。 法律百科(2022),《網路上的法律問題—個人資料保護》。 蔡文元(2022),《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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