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以下就您的問題提出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做討論,鑒於您可能有個案需求,建議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依據個案情況進行協助。
援交會涉及「媒介性交罪」
俗稱的「援交」,或者集團化的「應召集團」,是指犯罪行為人想要藉此獲得利益,而引誘(誘惑或鼓吹)、容留(提供場所)、媒介(居中介紹)男女與他人從事性交[1]或者猥褻行為,而不論最後所引誘、容留、媒介的人有沒有跟其他人從事性交行為,都會成立「媒介性交罪[2]」,而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被併科罰金10萬元[3]。
即使期間有運用架設在國外的網站,在最前面顧客與行為人接頭,或者行為人實際上提供性交場所的時候,行為的地點依舊是在我國境內,故無法規避刑責。
即使期間有運用架設在國外的網站,在最前面顧客與行為人接頭,或者行為人實際上提供性交場所的時候,行為的地點依舊是在我國境內,故無法規避刑責。
協助提供地點、架設網站,可能成立媒介性交罪幫助犯
法律上的「幫助犯」是什麼意思?
刑法上的「幫助犯[4]」,是指對於他人的犯罪,雖然沒有參與最主要、核心的部分,但仍舊以各種方式提供助力,讓他人可以有效的進行犯罪,常見的幫助犯情形,例如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製造金流斷點[5]。
除了客觀上的行為有助於犯罪之外,要構成幫助犯,還需要幫助犯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是幫助他人從事違法的行為,所以如果已經知道別人要去做壞事了還幫忙,就會是幫助犯。
除了客觀上的行為有助於犯罪之外,要構成幫助犯,還需要幫助犯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是幫助他人從事違法的行為,所以如果已經知道別人要去做壞事了還幫忙,就會是幫助犯。
實務上的媒介性交罪幫助犯情形
典型的情形,例如提供地點,即提供自己自有房屋或租屋處,讓應召集團後續可以從事性交行為,會構成媒介性交罪幫助犯[6]。而提供自己申辦的手機門號發送各種攬客簡訊,或者聯繫上門的顧客,讓應召集團成員可以隱藏真實身分,此類提供手機門號的行為也會成立犯罪[7]。
如同提問人問及的架設網站行為,在實務上也曾有人因為幫助應召集團架設、維護網站,而構成媒介性交罪幫助犯的例子[8]。
雖然幫助犯相較於媒介性交罪的行為人(也就是法律上的「正犯」),在處罰上可能相對輕微,但依舊會面臨受罰的後果,不可不慎[9]。
如同提問人問及的架設網站行為,在實務上也曾有人因為幫助應召集團架設、維護網站,而構成媒介性交罪幫助犯的例子[8]。
雖然幫助犯相較於媒介性交罪的行為人(也就是法律上的「正犯」),在處罰上可能相對輕微,但依舊會面臨受罰的後果,不可不慎[9]。
其他問題
提問人問及網站上「網站照片內容三點不漏、且都滿18歲、無色情影音、無任何性交圖片,只是單純自已會館內妹妹穿很露骨的照片」,至多是不會犯刑法上的散布猥褻物品罪[10],但如前所述,做援交、協助架設網站的行為仍會涉及更嚴重的媒介性交罪,並不是說規避散布猥褻物品罪就沒事。
延伸閱讀:
王育章(2022),《介紹性交易》。
王育章(2022),《性交易的處罰》。
楊舒婷(2022),《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分別是什麼意思?》。
楊舒婷(2022),《什麼是幫助犯?只有在旁把風也會構成犯罪的幫助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