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女方)雙方正在協議離婚,但男方無離婚意願,但實際已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生活所以先分居,男方威脅將不願支付雙方所育子(17歲)女(18歲)之教養費,更揚言若一旦在外租屋生活將到女方原生家庭去吵鬧,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蒐證?
民法規定父母要扶養未成年子女,即使離婚,雙方都還是要扶養小孩[1],任一方不可以藉口小孩沒跟我、親權不在我這,就不付錢、不養小孩。所以無論父母雙方有沒有同居,或是離婚,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依然都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不過,在民法修法施行後,現行的成年年齡下調到18歲[2],也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只到18歲,雖然有些父母會花錢養子女到大專畢業,不過成年以後的這段期間就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了。
家庭暴力[3]除了大家想像中動手動腳的肢體暴力,對於心理上所施加的精神暴力、口語虐待,例如用言語脅迫、恐嚇、謾罵、侮辱等方式控制對方,也是家庭暴力常見的型態,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的範圍。
其次,不只是夫妻間可以對對方聲請保護令,女方的家人也是保護令保障的對象[4],例如女方的父母、兄弟姊妹,受到男方的家暴威脅的話,也可以聲請保護令,禁止男方對他們施暴[5]等。
聲請保護令,可以準備以下文件證據:
原則上要提出書面聲請狀[6]。
可以就近在當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不用回到戶籍地。
例如被害人要使用特定的車輛或房地,避免被害人妨礙,可附上汽機車行照、土地房屋的權狀、謄本或租約等;又例如被家暴就醫的費用或因此請律師的錢,要加害人付,需附上醫療費用單據、律師委任費用收據等。
證據並沒有一定要什麼形式,主要就是可以跟法院說明對方有施暴的行為,而且一再發生、未來很可能再發生等等。所以各種證據,例如:驗傷診斷證明書、暴力行為的通訊軟體(例如Line)的對話截圖、錄影光碟、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照片等等,均無不可;或是如果有其他家人、路人看到加害人在施暴,可以提供目擊者的姓名、住居所地,請法院寄傳票給目擊者到法庭來當證人。
關於如何聲請保護令,可以進一步參考:杜昀浩(2022),《一次看懂如何聲請保護令——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的文件、流程及內容》。
遭受家庭暴力或有相關的疑問,可以直接撥打「113」保護專線諮詢並尋求協助[7]。但是如果受害者面對立即的人身安全等威脅,需要相關執法單位立即介入協助時,撥打110會是較為有效的管道。
延伸閱讀: 謝宜霓(2022),《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 謝宜霓(2022),《113專線的作用?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求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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